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1.幼兒雙方父母或單親一方就業。
2.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
3.幼兒由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或立案托嬰中心內之托育人員托育。
4.第3胎以上之家庭不受就業及稅率條件之限制。
5.每月可補助新臺幣2,000-5,000元,補助至幼兒滿2歲。
臺南市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費用補助
補助對象資格限制:
父母雙方、單親一方或監護人因就業,致不能自行照顧未滿二歲兒童,需送請保母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托育費用補助: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少年。
(四)其他經本局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幼兒。
父母雙方、單親一方或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臨時托育費用補助:
(1) 因參加職業訓練、求職或家庭遭遇變故,致不能自行照顧未滿二歲兒童,需送請保母人員或托嬰中心臨時照顧,且符合前項各款規定之一。
(2) 因臨時或特殊事件,致不能自行照顧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之未滿二歲兒童,需送請保母人員或托嬰中心臨時照顧。
●本辦法所定之兒童,以設籍或實際居住於本市,且未獲政府同性質其他項 目之扶助或補助者為限。
補助標準:
(一) 托育費用補助金額:父母雙方、單親一方或監護人因就業,致不能自行照顧未滿二歲兒童
1. 符合低收入戶、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少年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兒童情形之ㄧ者:
(1) 送請年滿二十歲並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之保母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2) 送請年滿二十歲高級中學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 程、科、系、所畢業或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之保母人員照顧者,每月補助新臺幣四千元。
2. 符合中低收入戶者:
(1) 送請年滿二十歲並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之保母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每月補助新臺幣四千元。
(2) 送請年滿二十歲高級中學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或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之保母人員照顧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二) 臨時托育費用補助金額:父母雙方、單親一方或監護人
1. 因參加職業訓練、求職或家庭遭遇變故,致不能自行照顧未滿二歲兒童,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少年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兒童情形之ㄧ,送請保母人員或托嬰中心臨時照顧者,每小時補助一百元,每年最高二百四十小時。
2. 因臨時或特殊事件,致不能自行照顧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之未滿二歲兒童,送請保母人員或托嬰中心臨時照顧者,每小時補助一百二十元,每年最高二百四十小時。
臺南市危機家庭兒童托育費用補助
補助對象:
設籍本市或實際居住本市超過六個月之無戶(國)籍未滿十二歲或年滿十二歲仍就學於國小之兒童,經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本局)或委託之團體機構社工員評估,符合下列危機家庭情形之ㄧ,並就托於本市合法立案托嬰中心、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中心或由社區保母系統內之保母提供托育服務者:
(一)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疾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二)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三)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父母雙亡或兒童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五)未成年少年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二歲之非婚生子女有經濟困難。
(六)其他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補助標準:
(一) 就托於保母每人每日托育八小時,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整。
(二) 就托於托嬰中心、幼兒園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八千元整。
(三) 國小一至二年級兒童就托於兒童課後照顧中心者,寒暑假期間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千五百元整,其他時間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整。
(四) 國小三至六年級兒童就托於兒童課後照顧中心者,寒暑假期間每人
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千五百元整,其他時間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
臺幣二千五百元整。
◎補助高於實際收費者,依實際收費補助。
◎補助期間為六個月,期滿前經社工員訪視生活未改善者,得延長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詳細資訊可以到台南市政府社會局網站查詢
資料來源:台南市政府社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