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家庭午餐點心補助
1.補助對象:為學齡滿2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並符合下列資格者(同時具備兩種以上 身分之幼兒,請擇其一身分申請補助):
(一)低收入戶幼兒。
(二)中低收入戶幼兒。
(三)領有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之幼兒。
(四)幼兒本人為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者。
(五)家庭突發因素致無力支付餐點費用幼兒。
2.申請補助之限制:
(1)差額補助:已領取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補助非全額補助、身心障礙幼兒教育補助費、 原住民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學齡滿3足歲至未滿5足歲)。
(2)非屬補助對象:已領取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符合全額補助新臺幣(以下同)1萬6,675 元者、弱勢幼兒教育津貼補助、原住民子女學前教育補助(學齡滿2足歲至未滿3足歲)、公所補助、校內仁愛基金補助、民間善心人士或團體捐款補助。
3.洽詢單位:教育局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1.補助對象:
(1)育有2足歲以下兒童。
(2)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
(3)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 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4)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2.補助標準
(1)低收入戶家庭: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5,000元。(補差額)
(2)中低收入戶家庭: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4,000元。(補差額)
(3)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 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 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2,500元。
(4)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不得重複領取本津貼,其額度低於本津 貼應補足差額。
(5)本津貼追溯自受理申請月份發給,但兒童出生60日內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並申請者, 得追溯自出生月份發給。
(6)本津貼以月為核算單位,補助至兒童滿兩足歲當月止。
※104年度之申請案件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或綜合所得稅稅率作 為104年審查之依據。
3.洽詢單位:社會局
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1.補助對象:
(1)就業者家庭托育費用補助: 父母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 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領有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2)一般家庭: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皆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
(3)弱勢家庭:低收入戶家庭、中低收入戶家庭、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或其他特殊家庭經本府社工評估確實有需要者。
(4)三位子女以上家庭: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三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領有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或托嬰中心托育人員照顧者。
2.補助標準:
(1)一般家庭:每月補助每名幼兒2,000~3,000元。
(2)弱勢家庭:每月補助每名幼兒3,000~8,000元。
(3)第三胎以上家庭:每月補助每名幼兒2,000~5,000元。
(4)單親家庭:每月補助每名幼兒2,000~5,000元
3.洽詢單位:社會局
生育獎勵金
1.補助對象:凡於100年1月1日以後出生(出生地不限於新北市),在新北市完成出生登記之 新生兒,其母或父其中一方,在新北市設籍並實際居住滿10個月(含)以上者。
2.補助基準:每胎生育獎勵金2萬元
3.洽詢單位:本市各戶政事務所
第三胎(含)以上兒童證明卡
1.補助對象:
凡設籍本市,家中有第3胎(含)以上之0歲至6歲兒童家長們至張貼有「新北市嘉惠生育第3胎,0-6歲掛號費減免」標誌之醫療院所就醫時,掛號費用均有不同程度減免措施,只要攜帶健保卡及第3胎(含)以上兒童證明卡或戶口名簿(戶籍謄本) 影本,就可享有門、急診掛號費減免。
2.洽詢單位:衛生局
新北市醫療補助計畫
1.補助對象:
(1)第一類為設籍本市0-6歲兒童且經社會局核定為低收入戶兒童。
(2)第二類為設籍本市0-6歲兒童且經社會局核定為中低收入戶或符合領取中低收入弱勢兒童少 年生活扶助資格者。
(3)第三類為設籍本市0-12歲兒童,且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罕見疾病或經健康保險署核定符 合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者。
(4)第四類為設籍本市65歲以上且經社會局核定為低收入戶老人。
(5)第五類為經本府「新希望關懷中心」評估符合失業急難救助對象者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
2.補助標準:
(1)掛號費:門診掛號費100元為上限、急診掛號費200元為上限,核實補助。
(2)健保部分負擔:門診、急診、住院之全民健保部分負擔,費用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
(3)住院醫療費用自付額:每人每日1,000元為上限,全年15,000元為上限,核實補助。
3.洽詢單位:衛生局
低收入戶及弱勢家庭兒童及少
1.補助對象:
(1)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2)符合領取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者。
(3)符合領取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資格者。
(4)符合特殊境遇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者。
(5)早產兒。
(6)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罕見疾病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認定重大傷病證明。
2.補助標準:
(1)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費:學齡後(入國小後)之兒童於療育單位、機構及本府核備之外展療育服務定點所做之專業療育項目(須符合本市辦理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實施計畫第5點規定之項目),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或全額自費者,補助其療育訓練費,每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5,000元整。
(2)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膳食費暨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依衛生局之相關 規定。
(3)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定未補助之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 自行負擔之生產、流產費用,依醫療院所開立之醫療費收據實支實付,每案全年最高補助2萬元。
(4)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
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或全民健康保險未給付之費用,依醫療院所開立之醫療費收據以實報實銷方式申請,每人最高以新臺幣1萬元為限。
3.洽詢單位:社會局
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
1.補助對象:依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條規定,須符合下列規定:
(1)本國籍。
(2)97年9月2日至98年9月1日間出生的幼兒;或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核定暫緩就讀國民小學的學齡兒童。
(3)就讀符合本辦法第5條規定的幼兒園。
2.補助項目
免學費計畫的就學補助,包括「免學費補助」及「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簡稱弱勢加額補助)」二種,內容分述如下:
(1)免學費補助:
•就讀公立幼兒園:入學免交「學費」,每學年度最高節省1.4萬元。
•就讀私立幼兒園:每學年度最高節省3萬元(分上、下學期撥付)。
(2)弱勢加額補助:
•除免學費補助以外,符合下列資格者,再加額補助雜費、代辦費(不包括交通費、課後延托費、保險費、家長會費及其他代辦費)︰
A.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B.家戶年所得70萬元以下。
•但是家戶擁有第3筆(含)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總額超過650萬元,或家戶年利息所得超過 10萬元者,無論其家戶年所得數額為何,均不得申請本項補助。
•家戶年所得、家戶年利息所得及不動產,採計幼兒和父親與母親(或法定監護人或養父母)合 計的總額。
•前二項補助合計,經濟最為弱勢者,最高得免費就讀公立幼兒園,就讀私立幼兒園者,每生 每學年度最高得補助6萬元(分上下學期撥付);各級距2補助額度請參閱103學年度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就學補助彙整表(附表1)。
3.洽詢單位:教育部、內政部
各福利詳細資訊可以到新北市政府民政局網站及政府單位網站查詢
資訊來源: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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