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托育一條龍─平價托育費用補助【與本市合作之彰、投、苗協力托嬰中心】
(一)補助對象(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父母(或監護人)一方設籍本市滿半年或其未滿3歲嬰幼兒設籍本市,並送托本市協力托嬰中心收托,或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三位以上子女之家庭, 其未滿3歲幼童需送請協力托嬰中心照顧者。
倘送托彰化縣、南投縣 、苗栗縣之協力托嬰中心,須符合設籍本市之幼童或父母一方戶籍地至就托之托嬰中心距離不超過 10 公里者。
自105年7月1日起生效實施:
倘送托彰化縣、南投縣、苗栗縣之協力托嬰中心,須符合設籍本市之幼童或父母一方戶籍地,或父母(或監護人)一方工作地至就托之托嬰中心距離不超過10公里者。
自106年1月1日起生效實施:
倘送托彰化縣、南投縣、苗栗縣之協力托嬰中心,須符合設籍本市之幼童及父母一方戶籍地,或父母(或監護人)一方工作地至就托之托嬰中心距離不超過10公里者。
2、以日托、全日托、夜托等型態為原則且托育費用超過衛生福利部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與本市平價托育費用補助之合計金額為原則。
3、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幼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或臺中市幼兒園免學費補助者。
(二)補助標準:
1.
●符合「雙就業及稅率未達20%」資格者 ($.3000)
●符合「三位子女以上家庭」資格者 ($.3000)
●符合「未就業送托、或稅率20%以上」資格($.2000)
2.補助起始日:
(1)申請人應於實際收托日起15日內,備齊文件送交幼兒就托之協力托嬰中心初審,其補助日期自實際收托日起算。
(2)逾時未於實際收托15日內備齊文件送件者,則補助日期自申請人備齊文件送至協力托嬰中心之收件日(以郵戳日或托嬰中心簽收日為憑)起算。
(三)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申請人一方有效郵局存簿封面影本(黏貼於申請表背面)。
3、與本市協力托嬰中心簽訂之托育契約書影本。
4、申請人雙方或幼兒近3個月內設籍本市資格戶籍資料(需詳列記事欄),未設籍者得檢附有效戶籍資料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三位子女以上家庭者需提供三位子女(含以上)之證明文件。
5、申請人雙方近3個月內有效就業證明(三位子女以上家庭無須繳交)
(四)受理單位:與本市合作之彰化、南投、苗栗協力托嬰中心。
(五)申請人義務及注意事項:
1、請務必參閱本市「托育一條龍-平價托育服務實施計畫」。
2、本補助應每年提出申請,補助至幼兒滿補助歲數前一日止。
3、以日托、全日托、夜托等型態為原則且托育費用超過衛生福利部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與本市平價托育費用補助之合計金額為原則。
4、申請人應於實際收托日起15日內,備齊文件送交幼兒就托之托嬰中心初審,其補助日期自實際收托日起算;逾時未於實際收托15日內備齊文件送件者,則補助日期自申請人備齊文件送至托嬰中心之收件日(以郵戳日或托嬰中心簽收日為憑)起算。
5、本補助超過半個月,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補助至幼童滿三歲生日前一天止。
6、每月1至15日提出申請者,經本局複審通過後,於申請隔月28日撥款;每月16至31日提出申請者,經本局複審通過後,於申請次次月28日撥款。如有疑義者請於撥款次月10日前提出。
7、受補助者須於規定時間內備齊所有申請文件,以免延誤補助審核時間,影響受補助者自身權益,且所提供之審核資料如有不實,或不符合補助資格(如幼童年齡、設籍條件、收托地點等規範),或未實際送托幼童或知悉托育人員有違反收托原則,仍申請補助等不法情事,致本局陷於錯誤核撥者,如經查屬實須自負法律責任,並繳回全額補助金額。
8、受補助期間皆不得同時重複申請因照顧該名幼兒之政府同性質補助(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育兒津貼、臺中市幼兒園免學費補助);如重複申請,將立即終止不予補助,並應繳回全額補助金額。日後符合申請資格者,須重行提出申請。
詳細資訊可以到台中市政府社會局查詢
資料來源:台中市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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