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對象:

1.兒童及少年未滿十八歲。

2.設籍本市,或實際居本市超過6個月之無戶(國)籍人口。

3.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4.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

5.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

6.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7.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8.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9.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10.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11.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前項之申請,應於生活陷於困境、無力維持家庭生活、無經濟能力或有經濟困難等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為之。

 

依本要點申請生活扶助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或未達本市每月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

 

2.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十五萬元、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低於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3.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一年生活陷困,確實需要經濟協助者。

 

其他:已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不得再領取本計畫扶助,但經評估納為高風險家庭或兒少保護處遇服務對象需要經濟協助者,得核予補助本計畫扶助與其他生活補助之差額。

 

補助金額:每人每月三千元整

 

詳細資訊可以到台中市政府社會局網站查詢

 

 

資料來源:台中市政府社會局

圖片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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